借錢給人到底要用本票還是保管條
一、「本票」
好處:你可拿本票,請對方付款,如果對方拒絕付款的話, 你可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可以不用起訴, 不用開庭就可以拿到一張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, 然後就可以憑那張裁定查封拍賣對方的財產了。所以, 拿本票比較好。
(但光只有一張本票還是不妥當,最好還有其他憑証配合本票才好。 )
壞處:本票時效為3年,自發票日起算,三年內不行使, 因時效而消滅。換句話說,持有本票, 應時時注意勿超過三年的期限,否則將來想討債卻無法適用快速的「 本票裁定」方式時,就必須多花一筆訴訟費經過漫長的訴訟後, 才有可能獲得償還。
拿本票的時候,應注意下列事項,避免將來以本票裁定求償債權時, 因本票記載的小疏忽,而有無法求償的情況發生:
1、發票日一定要填寫(年、月、日三者缺一不可)。
2、金額不能有錯別字或塗改。
3、付款地的填寫 : 關係到聲請本票裁定的管轄法院。
4、最好留下發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5、發票人的簽名蓋章。
6、保證人最好和發票人共同簽發,可以增加日後求償對象。
7、約定利率應記明在本票上。
8、載明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字樣
※注意:1、2、5、8缺少任一項,則該本票無效!!!!
※實務上作法:
當您經過上述的過程取得本票裁定書及確定證明後,想強制執行( 就是查封拍賣)發票人的財產,卻往往發現對方早就脫產了。因此, 別忘了保全的作法,是先假扣押凍結對方的財產( 但須先提存三分之一的債權金額在法院), 再來進行本票裁定的動作,以增加您將來獲得清償的機率!
二、「保管條」
好處:保管期滿後,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, 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,
請警方提起公訴,因為他已經犯了 " 侵佔罪 ".,你就不必再去請律師 , 打官司 , 還拿不到錢。
壞處 :如果寫成保管條,就是法律上所說的隱藏行為, 這種行為似乎很惡劣,通常律師都不建議這種方法, 而且這種方法很有問題。因為在刑事訴訟程序, 法官或檢察官關心的是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是什麼, 而不會單純根據雙方簽訂的文書名稱是借據或保管條,就作成定論。 簡單說:你借對方錢,對方當然「會動用它」(不然幹嘛借), 那對方根本不可能觸犯侵占罪! 【如果當初約定,對方只是負責”保管”而不能動用, 那麼對方在未經你的同意下動用這筆錢,才會有觸犯侵占罪的問題】 。總之,寫「保管條」 是一種硬把民事責任轉為刑事責任的惡劣方法,可以告對方侵占, 可能會讓借款人必須面臨牢獄之災, 而且也不能保證錢會乖乖回到你的手裡,還是少用為妙!
※保管條寫法
本人XX身分證字號XXX於X年X月X日將現金XX元正, 交予XX身分證字號XXX代為保管,並請X年X月X日如數歸還.
特立本保管條以玆證明
寄託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X
受託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X
見證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X (最好有見證人)
見證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X
X年X月X日
好處:你可拿本票,請對方付款,如果對方拒絕付款的話, 你可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可以不用起訴, 不用開庭就可以拿到一張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, 然後就可以憑那張裁定查封拍賣對方的財產了。所以, 拿本票比較好。
(但光只有一張本票還是不妥當,最好還有其他憑証配合本票才好。 )
壞處:本票時效為3年,自發票日起算,三年內不行使, 因時效而消滅。換句話說,持有本票, 應時時注意勿超過三年的期限,否則將來想討債卻無法適用快速的「 本票裁定」方式時,就必須多花一筆訴訟費經過漫長的訴訟後, 才有可能獲得償還。
拿本票的時候,應注意下列事項,避免將來以本票裁定求償債權時, 因本票記載的小疏忽,而有無法求償的情況發生:
1、發票日一定要填寫(年、月、日三者缺一不可)。
2、金額不能有錯別字或塗改。
3、付款地的填寫 : 關係到聲請本票裁定的管轄法院。
4、最好留下發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5、發票人的簽名蓋章。
6、保證人最好和發票人共同簽發,可以增加日後求償對象。
7、約定利率應記明在本票上。
8、載明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字樣
※注意:1、2、5、8缺少任一項,則該本票無效!!!!
※實務上作法:
當您經過上述的過程取得本票裁定書及確定證明後,想強制執行( 就是查封拍賣)發票人的財產,卻往往發現對方早就脫產了。因此, 別忘了保全的作法,是先假扣押凍結對方的財產( 但須先提存三分之一的債權金額在法院), 再來進行本票裁定的動作,以增加您將來獲得清償的機率!
二、「保管條」
好處:保管期滿後,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, 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,
請警方提起公訴,因為他已經犯了 " 侵佔罪 ".,你就不必再去請律師 , 打官司 , 還拿不到錢。
壞處 :如果寫成保管條,就是法律上所說的隱藏行為, 這種行為似乎很惡劣,通常律師都不建議這種方法, 而且這種方法很有問題。因為在刑事訴訟程序, 法官或檢察官關心的是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是什麼, 而不會單純根據雙方簽訂的文書名稱是借據或保管條,就作成定論。 簡單說:你借對方錢,對方當然「會動用它」(不然幹嘛借), 那對方根本不可能觸犯侵占罪! 【如果當初約定,對方只是負責”保管”而不能動用, 那麼對方在未經你的同意下動用這筆錢,才會有觸犯侵占罪的問題】 。總之,寫「保管條」 是一種硬把民事責任轉為刑事責任的惡劣方法,可以告對方侵占, 可能會讓借款人必須面臨牢獄之災, 而且也不能保證錢會乖乖回到你的手裡,還是少用為妙!
※保管條寫法
本人XX身分證字號XXX於X年X月X日將現金XX元正, 交予XX身分證字號XXX代為保管,並請X年X月X日如數歸還.
特立本保管條以玆證明
寄託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X
受託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X
見證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X (最好有見證人)
見證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X
X年X月X日